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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投資移民計劃申請投資移民來港時已年滿18歲;在提出投資移民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650萬元的淨資產;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65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以及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移民澳洲用投資方法申請,是要通過計分制度的,但是在未計分之前移民澳洲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所有條件擁有一個超過百分之十股權的生意或超過一百萬澳元投資額的投資事業,如買賣股票或房地產等;必須一共有三年以上實際參與其公司或投資事業的管理;在過去五年中,起碼有一年參與其公司或投資事業的管理;願意購買起碼三年澳洲政府核准的公債或基金;必須在其申請移民澳洲時連年內擁有其欲投資入澳洲的金額的1.5倍(即如欲投資100萬元,則必須在兩年內擁有150萬元)。
移民美國法的基本要求:該外國人在科學、藝術、教育、工商業,或體育等方面具有傑出才能,而且這種才能已被此人所享有的全國性或國際性聲譽所證明。同時此人在這一領域中具有公認的成就這一事實為大量文件所證實;該外國人要到美國來繼續在他或她具有傑出才能的領域中進行工作;預期該外國人移民美國後將會對美國有重大的益處 (無具體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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